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知识

栏目: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:2020-10-19

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知识  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于2020年6月20日,经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2、目录包括:第一章 总则;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;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;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;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;第六章 监督检查;第七章 法律责任;第八章 附则。共计8章53条。

3、档案,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、生态文明、军事、外事、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。

4、一切国家机关、武装力量、政党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,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。

5、非国有企业、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,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,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。严禁出卖、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。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。

6、违反《档案法》规定,擅自运送、邮寄、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,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、阻断传输,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;并将没收、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。

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2020年9月28日  综合办制